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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办法修订、中国域名管理办法​​​​​​​罚则

分类:域名资讯 编辑: 浏览量:100
2021-09-06 15:18:08
  现代科技水平越来越高,很多人成立起自己的公司、网站,对于域名管理这一方面的问题有人还不了解,下面就由新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中国互联域名管理办法、办法修订、中国域名管理办法罚则吧。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办法修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4日第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现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 30 号公布,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2002年8月1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同时废止。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办法共六章五十八条,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中国互名管理办法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如上文所述就是本次新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办法修订、中国域名管理办法罚则等内容,希望在大家以后的生活中帮助到大家,如有其他问题请关注新网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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