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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控”软件开发商不正当竞争 判赔腾讯260万

  • 作者:zccc
  • 来源:网络
  • 2020-06-02 21:01:29

  新华社杭州6月2日电(记者吴帅帅)因通过开发设置“群控”软件,帮助用户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消息、自动点赞等,浙江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2日,这一“群控”软件不正

  新华社杭州6月2日电(记者吴帅帅)因通过开发设置“群控”软件,帮助用户实现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消息、自动点赞等,浙江两家公司被告上法庭。2日,这一“群控”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在杭州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60万元,并消除影响。

  因为营销、推广等需求,一些微信用户出现了自动化、批量化操作账号的需求,例如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等。

  因此本案两被告开发、运营了“聚客通群控软件”,利用外挂技术将该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嵌套于个人微信中运行,为购买该软件服务的微信用户提供“群控”服务。

  除了自动操作,该软件还可以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等存储于其服务器中。

  对此,本案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妨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损害了两原告对于微信数据享有的数据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两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软件突破了微信产品未实现的功能,属于技术创新具有正当性,并没有妨碍或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且用户社交数据权益应当归用户所有,用户享有个人数据携带权,其将个人数据选择以何种方式备份、存储与该数据控制者无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软件批量化操作微信、发布商业活动信息等,异化了个人微信产品作为社交平台的服务功能,给用户使用微信产品造成了明显干扰,同时影响微信平台的安全、稳定、效率,已妨碍、破坏了两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与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数据权属,法院认为两被告虽然获得了经营性用户的授权许可,但存储、挖掘的数据并非经营性用户单方信息,还涉及微信平台中其他与之相关的微信用户数据。

  因此,法院认为,两被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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