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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版权局:规范采用水印"宣告"短视频所有权

12 月 26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抖音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站长之家(ChinaZ.com)1 月 16 日 消息:12 月 26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抖音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短视频浮水印不是技术措施;平台水印是传播意义上的表明身份的民事权益。在短视频作品中,“水印”技术能够体现传播属性和作品权属管理属性,因此向北京市版权局发布司法建议书,建议更加规范和完善水印技术的实际应用。

互联网法院 (2)

图片版权所属:站长之家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向北京市版权局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鼓励平台企业运用技术保护著作权,构筑“法律法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技术运用”的立体综合的版权保护体系。

其次,采用浮水印技术时应同时将相应识别技术作为配套,不能因单独一项技术的应用而过分地加重平台企业识别的负担。

再次,要明确相关技术的使用规范,细化浮水印的设计、使用规则,标准化浮水印的分类,比如以添加用户名水印替代用户ID号水印,作为制作者的署名;表示传播者信息的水印,应足以与权利归属的水印相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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