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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相关的裁判规则

  • 作者:sdfff
  • 来源:互联网
  • 浏览:100
  • 2020-02-05 15:17:46

域名注册相关的裁判规则,以供有域名法律纠纷的朋友参考。


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域名管理秩序的目的可以对部分词汇采取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郑敏杰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网域域名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1)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对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但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域名管理秩序的目的,可以对部分词汇采取禁止注册和限制注册的方式进行保护,在进行此类保护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程序。(2)申请人在域名被采取保护措施期间提出的注册申请,在该域名开放后不能产生优先效力,仍应按照开放时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否则不予核准注册。(3)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采取保护措施的域名注册给非特定人或者部分域名在注册中存在假冒注册等情形不能成为申请人享有涉案域名相关权利的合法理由。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266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2期(总第34期)


2.不能证明域名注册公司存在的应认定域名负责人为实际注册人——吴鹏诉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系争域名登记注册及备案信息表明,域名注册人是公司,但留下的联系电话是权利人本人的手机,并注明其是负责人;因被告未能提供公司实际存在的证据,应认定权利人为域名的实际注册人,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应当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知识产权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基本的立案受理条件。

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47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

3.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域名转出机构和域名转入机构都应基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上海威多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宣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网络域名转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时,域名转出机构和域名转入机构都应基于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审核变更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上述机构疏于审查导致域名被非法转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域名转出机构承担主要责任。

案号:(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司法观点

1.域名的注册

域名(指完整的域名)需要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域名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原则,可以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注册机构在域名数据库中对被注册域名进行检索,如未发现与之完全相同的域名存在,则将被注册域名加入到该数据库中,表示注册成功。国际上对域名注册实行分级管理,例如:“. com”等通用顶级域名数据库由美国管理,任何国家的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注册,“. cn”和中文域名数据库由我国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域名注册体系: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部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域名的维护、管理等工作;具体注册事宜由经CNNIC授权的各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授权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此前,我国的域名注册、管理均由CNNIC完成。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沈德咏主编:《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44页)


2.域名与商标在注册机制上的差别

域名与商标在注册机制上存在较大差别。域名的基本功能是区别互联网上不同的计算机,面向的是网络系统本身。根据域名注册规则,域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唯一性,相同的二级域名只可能存在于不同的顶级域名下。此外,只要两个域名之间存在细微的差别,如只有一个符号之别,或者仅仅是相同符号在排列顺序上有所区别,便足以使计算机将两者完全区别开来,都可以获得注册。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面向的是相关公众。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并且依附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可以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同一国家的法律主体也可以在不同的类别上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易引起混淆误认,将不被允许。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沈德咏主编:《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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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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